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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51: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节录)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或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节录)1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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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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