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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法律拟制---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

发表时间:2017-11-07 15:34: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拟制---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00] 12号)(节录)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日 法释[2013]8号)(节录)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以上就是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拟制---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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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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