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1-07 14:15: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本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斥:(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3)消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披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晶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2028.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