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1-07 14:15: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本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斥:(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3)消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披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晶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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