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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5: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江苏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洗钱罪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坊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基”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立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盎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导及其收益的。

  第四十八条[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以上就是关于:洗钱罪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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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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