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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6-12-23 22:22: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30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相关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00] 26号)(节录)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费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相关规定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隹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规定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障(二)>  (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0] 14号)(节录)
  第三条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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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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