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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21-03-21 10:56: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节录)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节录)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09]9号)(节录)
 
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缒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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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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