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6-07-21 11:47:0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8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4条的规定,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量刑时,可以结合以下因素酌情决定处罚的轻重:(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大小。(2)是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其他重大损失,是指不能直接用财产价值来衡量的其他损失,如导致他人失去高考录取资格、出国留学资格等。(3)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
第四十五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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