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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5: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1条的规定,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罪在量刑时,主要考察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数量或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的大小。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其他情节,如非法生产、买卖的警用装备是否因被使用而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严重的后果,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时间的长短、次数等。

  对于单位犯本罪的,要注意区分责任人员的责任轻重。一般来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犯罪起主要作用,原则上应按照主犯的处罚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注意的是,并非对犯罪单位的所有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单位员工,即使参与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也不宜以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

  第三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车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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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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