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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4: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0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分两档刑,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本罪是牟利型犯罪,故应并处罚金。

  【案例】今年35岁的邓某是广东人,曾有过盗窃入狱的前科。出狱后的他仍不务正业,想着赚钱“捷径”。2008年11月中旬,邓某找到小郭(不满14周岁),称他打算找几个人“组团”去宁波偷东西,问小郭要不要去,事成后可以分钱,小郭就答应了。就这样,邓某又拉了小宁、小罗等4个同样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入伙。来到宁波后,邓某为他们提供食宿,“教育”他们不要上网、打架,偷来东西要交给他保管。邓某还告诉他们可以爬窗偷东西,让他们挑高档住宅小区下手。

  在邓某的“指导”下,小郭等偷来了价值l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摄像机、项链等物。一周后,邓某一伙“满载而归”。2009年1月中旬,邓某又带了小郭等几个未成年人来到宁波,准备再捞一笔。由于邓某过于“小气”,偷来财物后很少分给手下的孩子,这次来宁波后,小郭等人只为邓某偷了一次,就想回家了。可他们身上又没钱,无奈之下,小郭想到了遣送站。在遣送站里,小郭等人说出了邓某的恶行。邓某的行为触犯了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非法获利较多,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虐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等。在本案中,邓某的行为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铽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节录)(2010年3月15日法发[2010]7号印发)

  七、一罪与数罪

  27.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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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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