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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7: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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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是任何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情节恶劣才能构成本罪。因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本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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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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