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11:0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鉴于单位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本款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重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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