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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16: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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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对此应注意:首先,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不适用数罪并罚之原则。因为盗窃邮件里的东西,当然需要开拆,开拆是盗窃的手段行为。其次,本罪量刑较侵犯通信自由罪重,体现了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应从严处罚的立法精神。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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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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