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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21: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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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确定本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两个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情节严重,前文在论述本罪立案追诉标准对情节的认定时已有论及,此处不再赘述。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手段特别残酷,后果特别恶劣,动机特别卑劣等。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铽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1986年7月10日 法工委发文[1986) 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践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作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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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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