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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00: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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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情节严重”,应从强迫对象人数的多少、强迫劳动时间的长短、强迫劳动所采用的手段是否恶劣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方面进行考察。例如,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劳动,强迫职工长时间无偿劳动,曾因强迫职工劳动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后仍然不思悔改等。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批评教育即能纠正,并取得职工谅解的,不宜以犯罪论处。如果偶尔存在强制但并未限制人身自由或使用暴力等,强令职工加班加点完成超负荷劳动的,不宜按照犯罪处理,而应按照劳动法规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但如果以暴力手段强迫职工劳动已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则已超出本罪的暴力范围,应视情况以强迫职工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解释道:

  第三十一条[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取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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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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