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10 13:00:1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条 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摘要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三条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为规范侦查取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该条款规定:"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一脉相承,但针对实务操作提供了更为细化的程序性指引。
一、法律定位与立法意义
《规程》第三条作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条款,具有以下法律定位与立法意义:
1.法定程序违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与《规程》第一条、第二条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规则不同,第三条针对的是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程序违法排除,体现了对不同类型证据采取不同排除标准的立法考量。
2."裁量排除"与"绝对排除"的平衡:对实物证据采取"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裁量排除标准,而非像言词证据那样直接排除,体现了立法者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考量。实物证据通常具有客观性、唯一性,一旦被排除往往难以再次取得,因此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排除门槛。
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并重:第三条将程序违法与证据效力挂钩,强调程序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从"以口供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
4.构建完整的证据排除体系:第三条与《规程》其他条款共同构建了完整的证据排除体系,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机制,既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又兼顾了诉讼效率,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的排除标准。
二、"非法搜查、扣押"的具体情形
《规程》第三条中的"非法搜查、扣押"主要指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规定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无证搜查:未依法取得搜查证而进行搜查,除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如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2.搜查人员不合法: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由具备侦查资格的人员进行。
3.见证人缺失或不适格:搜查时未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或搜查妇女身体时未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搜查范围不当:搜查超出搜查证指定的范围或对象,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
5.搜查、扣押程序不规范:未制作搜查笔录或扣押清单;笔录、清单内容不完整;未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扣押物品未当场清点;扣押贵重财物未拍照或录音录像;未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等。
6.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未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收集;提取时未制作笔录;未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如哈希值);未全程录像;未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等。
7.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通过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变相实施搜查、扣押。
实务中,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与证据类型、取证手段的关联性密切相关。例如,在电子数据取证中,程序违法往往更易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因为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删除,程序规范是确保其真实性的关键。
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规程》第三条设置的关键排除门槛,其判断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1.违法程序的严重程度:
◦ 形式瑕疵:如笔录签名不完整、见证人未签字等轻微程序瑕疵,通常不被视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实质性违法:如无证搜查、非法扣押、取证主体不适格、扣押范围严重不当等,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2.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
◦ 若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如搜查过程未全程录像,无法证明物证未被调换),则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若程序违法虽存在,但有其他证据(如同步录音录像)能证明取证过程合法,则可能不被视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3.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程度:
◦ 严重侵犯当事人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如非法搜查公民住所、扣押必需生活物品)的取证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侵犯程度较轻的程序瑕疵,若未实质损害当事人权利,可能不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4.证据的关键性:
◦ 若违法取证的物证、书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如毒品犯罪中的毒品实物、凶杀案中的凶器),其排除对案件结果影响重大,更易被认定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辅助性证据的程序违法,若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可能不被视为严重违法。
5.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 程序违法若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如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被认定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程序违法若导致其他证据被污染或证据链断裂,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实务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案件性质、证据重要性、违法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程序违法是否达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例如,在苏东周网络诈骗案中,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扣押服务器时未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且无见证人签名,导致服务器数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最终予以排除。
四、"补正"与"合理解释"的操作方式
针对程序违法的物证、书证,《规程》第三条设置了"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补救机制:
1.补正的操作方式:
◦ 补充法律手续:如补办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
◦ 修正证据瑕疵:如补签笔录、补全扣押清单内容、补充见证人签字等。
◦ 重新实施侦查行为:对程序违法严重的物证、书证,需重新执行合法侦查行为并制作新笔录。
◦ 当事人事后认可:若程序瑕疵未实质影响证据真实性,可通过当事人追认等方式补正。
2.合理解释的认定标准:
◦ 解释的充分性:需对程序违法原因作出符合常理、逻辑的说明,且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证据佐证:解释需有相关证据(如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佐证,不能仅以书面说明或口头辩解替代。
◦ 解释的时限:通常应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作出,逾期可能被视为解释不合理。
3.补正与合理解释的区分:
◦ 补正侧重形式修复:如补充签名、盖章、说明等,属于程序性修正。
◦ 合理解释侧重理由说明:如说明紧急情况、客观障碍等,属于对违法原因的解释。
4.法院对补正或解释的审查标准:
◦ 形式审查:检查补正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实质审查:核查补正或解释是否能消除程序违法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具有真实性。
◦ 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证据应被排除。
实务中,对于程序瑕疵的补正,侦查机关通常倾向于采取"书面说明"或"补签笔录"等方式,但若瑕疵严重且无法通过形式补救,则需重新取证。例如,在"黄金被扣押三十年"一案中,公安机关无法补正扣押清单,仅以"工作疏忽"解释,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法补正且解释不合理",导致证据被排除。
五、不能补正或解释时的排除程序
当程序违法的物证、书证无法补正或解释时,法院应依法予以排除。具体排除程序包括:
1.申请与启动: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申请需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或材料(如搜查证缺失的证据、扣押清单未签字的记录)。
◦ 申请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2.法庭调查程序:
◦ 法庭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 调查可采取庭前会议形式,也可在庭审中直接进行。
◦ 调查内容包括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
3.排除决定的作出:
◦ 法庭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4.排除后的法律效果:
◦ 被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排除决定应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 若排除关键物证、书证导致证据不足,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或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实务中,排除决定的作出往往面临较大阻力。一方面,程序违法排除率极低,根据北大法宝数据,2019-2023年检索的2000份文书仅27份排除证据,排除率不足十万分之一;另一方面,即使证据被排除,若其他证据仍足以定罪,法院通常不会改判。但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如李某故意杀人案,因物证程序违法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最终改判无罪。
六、《规程》第三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
《规程》第三条自2017年试行、2024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部分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1.成效方面:
◦ 促进侦查取证规范化:通过明确排除标准,倒逼侦查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减少程序违法取证行为。
◦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因程序违法导致的物证排除确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冤假错案。
◦ 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规程》第四条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2.挑战与问题:
◦ 排除率极低:根据实证研究,程序违法排除实物证据的案例极少,即使启动排除程序,排除成功率也低。
◦ 排除效果有限:即使证据被排除,若其他证据仍足以定罪,法院通常不会改判。
◦ 启动难:辩方需提供具体线索或材料才能启动排除程序,而实践中辩方往往难以获取此类信息。
◦ 补正依赖:法院倾向于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来维持证据效力,即使程序违法较为严重。
3.典型案例分析:
◦ 北京组织卖淫罪案(2025年):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二审中辩护人发现侦查机关在搜查时未出示搜查证,扣押的技师名单未让当事人签字确认,申请排除相关物证。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该案体现了程序违法对实体结果的直接影响。
◦ 苏东周网络诈骗案(2024年):侦查机关扣押服务器时未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且无见证人签名,法院认定该服务器数据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予以排除。该案反映了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的严格排除标准。
◦ 黄金被扣押三十年案(2026年):1996年扣下的2859.2克黄金,30年未归还。2026年1月,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公安机关以超过请求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扣押程序违法且无法补正,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该案体现了程序违法排除的长期效果。
七、实务操作建议
针对《规程》第三条的实务操作,提出以下建议:
1.对辩护方的建议:
◦ 注重证据审查:在首次会见时,详细询问当事人取证过程,寻找程序违法线索。
◦ 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需提供具体线索或材料(如搜查证缺失的证据、扣押清单未签字的记录等)。
◦ 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应直接排除,瑕疵证据可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解决,避免混淆。
◦ 关注关键证据: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物证、书证,即使程序瑕疵轻微,也应申请排除。
2.对控方的建议:
◦ 严格遵守取证程序: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规定,避免程序违法。
◦ 完善取证记录:确保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见证人适格。
◦ 规范电子数据取证:严格执行电子数据取证的全程录音录像、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等要求。
◦ 及时补正或解释:发现程序瑕疵时,应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避免证据被排除。
3.对法院的建议:
◦ 严格审查程序合法性:对控方提供的证据,应严格审查其程序合法性,不能仅关注内容真实性。
◦ 当庭排除与充分说理:对确认程序违法且无法补正或解释的证据,应依法当庭排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 强化释明权:对辩方提出的排除申请,应明确告知其举证要求和程序后果。
◦ 统一裁判尺度: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八、结论与展望
《规程》第三条确立的实物证据程序违法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进步,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该条款通过设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裁量排除标准,既保障了程序合法,又兼顾了打击犯罪的需要。然而,从司法实践看,该规则的实施效果仍有限,实物证据排除率低、改判率低,与立法初衷存在一定差距。
未来,为更好地实施《规程》第三条,建议从以下方面改进:
1.完善程序违法排除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具体认定标准,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空间。
2.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作用,对程序违法的物证、书证及时提出排除意见,减少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的争议。
3.规范庭前会议程序:明确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范围和效力,避免证据合法性争议拖延至庭审,影响审判效率。
4.建立程序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程序违法的侦查人员,应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5.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和律师对证据程序合法性的认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规程》第三条的实施效果有望逐步提升。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审查证据的程序合法性,确保每一份判决都建立在扎实、合法、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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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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