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应如何发问?
发表时间:2026-06-09 13:28:3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57次刑事律师冯延强:司法工作人员应如何发问?
司法工作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首先讯问哪个具体的问题,然后再如何发问,是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于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侦查讯问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比如法庭发问时,要问“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这些发问规则,旨在让办案人员在讯问时,对于案件事实要有基本的公允态度,尽量避免先入为主的倾向,以便更加客观地把握案件事实。
但是,这些发问规则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却非常不理想,几乎所有的讯问人员一开场就要给被讯问者一个下马威。比如:
“知道为什么把你带到公安机关吗?”
“你因何被刑事拘留的?”
“你知道自己因何被逮捕的吗?”
……
这些都是明知故问式的下马威,你都拘传、拘留、逮捕他/她了,你自己不知道什么原因?卷宗中有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都写明了拘捕的原因,你何必再问?!
大概就是为了给他/她一个下马威吧。这类发问的潜台词可能就是“司法机关怎么不拘捕别人,只拘捕你?肯定是你有问题”“我们司法机关绝对不会办错案件”……
这类发问,对于真正的犯罪分子而言,或许问题不大;但对于被冤枉的无辜者而言,问题就大了。作者刑事律师冯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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