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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四肢损伤重伤二级之一足第一趾与其它趾离断或缺失

发表时间:2020-11-27 10:19:5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3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脊柱四肢损伤重伤二级之一足第一趾与其它趾离断或缺失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 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本条款规定的是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或离断,是指第一趾完全缺失或离断,并且一定要有相连的跖骨也缺失或离断。本条款鉴定时比较难界定的就是相连的跖骨的缺失或离断的程度,因为本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完全缺失或离断(规定的本意是完全缺失或离断)。笔者认为只要是跖骨缺失或离断达2/3以上的,即可类推为完全性。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正巧在跖骨的近侧关节处缺失或离断,严格执行标准是对的,但行为人不可能按标准去实施伤害。

  如果缺失了一足第一趾和其相连的跖骨,这一只足的功能基本上丧失了大部分。因为一足的第一趾和其相连的跖骨构成了足弓的主要框架。

  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是和第一趾相连的跖骨缺失,但是也要对这个缺失有个界定标准。笔者认为,与趾骨相连接的跖骨关节面皮质撕脱或缺失不应视为缺失,应该是跖骨部分缺失后露出骨髓腔方可真正的构成部分缺失;如果缺失小于50%的可以评定为部位缺失;缺失大于50%以上的为大部分缺失;缺失超过大部分的为全部性缺失。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条款鉴定,没有规定的才可以用此类推性规定鉴定。

  本条款规定的损伤要在医疗终结后鉴定,因为离断或缺失后有可能发生坏死而加重缺失的程度,所以在鉴定时要注意此点。

  二、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本条款规定得比较明确,在鉴定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条款中规定的是一足,不是双足,如果是双足损伤后缺失或离断的,是不可以合并相加计算的。只要是一足有3趾及相连的跖(楔)骨缺失或离断的(不含足拇趾),就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本意。

  对于足趾的功能分配比例可以参考以下医学通用标准:

  1.拇趾功能占一足5趾功能60%,其余4趾各占10%;足趾各趾节以远缺失致相应趾功能丧失百分比,参照对应的手指指间关节。

  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1)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2)足弓1/3结构破坏或者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者二弓的结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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