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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损伤重伤二级之咽或者食管损伤并有遗留吞咽功能障碍

发表时间:2020-11-27 11:06:0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6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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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咽或者食管损伤并有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以上重伤一级c)条款中的相关内容。但是本条款的界定条件是只能进流食,也就是吞咽障碍的程度并不需要完全依靠胃管或造瘘口。和上条款的区别只是损伤程度的不同,在鉴定时如何区别伤者只能进流食,如果只靠伤者自诉是不靠的,必须进行相关的检查,证明咽或食管狭窄到什么程度,如果检查结果达不到重度狭窄,可以判断伤者不能进流食是不可能的。

  在临床上判断能否进流食的通用标准是:

  1.重度狭窄:指进全流汁饮食困难,狭窄口径在0. 3cm以下。

  2.轻度狭窄:指进普通饮食困难,狭窄口径为0.5—1. Ocm;

  3.中度狭窄:指进半流汁饮食困难,狭窄口径为0.3~0. 5cm。只有咽或食管狭窄到中度程度的才可以进流食。

  对于本条款的适用,一定要进行影像学的检查,通过影像学计算出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的狭窄程度。如果伤者自述不能进食的,或是不能进流汁食物的,但在影像学并没有这种病理性变化,此种情况的一定不能引用本条款鉴定。必要时可以请专家协助检查后再鉴定。

  本条款中的损伤鉴定一定要在损伤后伤情完全稳定后鉴定,此条款是对后遗症的鉴定,并不是对损伤当时的鉴定,这一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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