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部损伤重伤二级之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
发表时间:2020-11-27 11:04:5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5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颈部损伤重伤二级之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本条款在鉴定时指的是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的是后遗症,而不是损伤后短时间的发声障碍。在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中是这样规定的: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在鉴定中要严格区分声哑和声嘶的界定条件,不出声与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的区别。主观检查一般不可靠,最好用客观检查法来判断损伤程度。
对于本条款中的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在鉴定时一定要认真研究损伤后多长时间发生的发声障碍,分析喉部的损伤能否引起,如果按发生的病理机制不可能发生的,原则上就不能引用此条款鉴定。鉴定时一定要注意损伤后与发声障碍在时间上有紧密的联系,能构成因果关系的才能认定是损伤引起的。如果损伤按发生的病理机制不可能发生的,但是事实上确实发生了,此种情况的一定要请精神科的专家进行会诊,有无癔病性失音的可能性。
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的鉴定中,一定要认真做好鉴别诊断,因为有很多疾病也可出现发声障碍,有的是器官质性疾病,也有功能性疾病,所以在完全排除疾病性的发声障碍后,才能鉴定为损伤引起的。
本条款的鉴定时间是指在损伤后,经过充分的临床治疗,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的是后遗症及后遗症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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