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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器视力损伤之重伤二级

发表时间:2020-11-27 11:11:0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4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视器视力损伤之重伤二级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a) -眼盲目3级

  本条款规定一眼盲只要是达到了盲目3级的标准就可以适用本条款。盲目3级的标准是:远视力低于0. 05,远视力等于或优于0.02[具体参考标准盲目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2003年,WHO)]。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也可以参考重伤一级a)和c)另一眼盲目3级、双眼盲目4级”中的相关内容。

  b) -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在本条款中主要是对“重度视力损害”及对于视力损害的分度请参考轻伤一级c)损害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被鉴定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中度视力损害”的界定标准问题。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特别是小儿时,其视力与成年人是不一样的,所以也要掌握小儿的正常视力值。下面将我国临床上的通用标准介绍如下,以供在司法鉴定中参考:

  附录:小儿视力参考值(临床医学通用标准)

  生后一个月,光觉一眼前手动;生后2个月,眼前手动一0. 01;生后3个月,0. 01~0.02;生后4个月,0.02~0.05;6个月,o.04~0.08;7个月,0.05一0.1;8个月,0.1; 10个月,0.1—0.15;1岁,o.2~0.25;2岁,0.5—0.6;3~5岁,1.0。1.2。 在小儿被伤害后的视力下降的司法鉴定中,一定要按本标准中的附录中的说明进行科学鉴定,严格按照损害后果中的视力减退程度进行科学的换算。对于小儿的视力损害下降鉴定不适用于“损伤参与度”原理,因为小儿的视力不如成年人是由于生理现象,不是病变导致的。

  c) -眼视野半径10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对于本条款的释义内容可以参考重伤一级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对于视野损害的计算及换算公式可以参考本标准后面附录中的相关内容。

  附录:下面介绍一下临床医学通用视野的三分法,以供在司法鉴定中参考(在司法鉴定中要以本标准后面规范性附录为准)。

  10以内为黄斑部视野,100—150间为中间视野,250以外为周边视野。

  (1)周边视野:白色为外侧>90。,内上侧50。,下侧600;黄蓝色视野比白色约小100;红色比白色约小200;绿色最小。

  (2)中心视野(25。~30。以内)。生理盲点:垂直径7.5。±20,横径5.50±2。;盲点中心在注视点外15.5。,水平线下1.5。。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损伤后双眼偏盲只要是诊断成立,就完全符合本条款所规定鉴定标准,这是一个独立的鉴定条款。如果损伤后出现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的,也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在司法鉴定中损伤性偏盲可以单独发生,也可以与视野缺损同时发生。

  对于本条款中的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请参考重伤一级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010以下)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对于视野损害的计算及换算公式可以参考本标准后面附录中的相关内容。

  临床上将偏盲分为颞侧偏盲和同侧偏盲两种情况:

  颞侧偏盲:为视交叉病变所引起,程度可不等,从轻度颞上方视野缺损到双颞 172

  侧全盲。双鼻侧偏盲常系视交叉两侧的病变所致。 双眼同侧偏盲伴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度以下。

  同侧偏盲:多为视交叉以后的病变所致。有部分性、完全性和象限性同侧偏盲。部分性同侧偏盲最多见,缺损边缘呈倾斜性,双眼可对称也可不对称。上象限性同侧偏盲,见于颞叶或距状裂下唇的病变;下象限性同侧偏盲,则为视放线上方纤维束或距状裂上唇病变所引起。同侧偏盲的中心注视点完全二等分者,称为黄斑分裂,见于视交叉后视束的病变。偏盲时注视点不受影响者称为黄斑回避,见于脑皮质疾患。外膝状体以下的病变是不相合的,但有黄斑对劈的特性,外膝状体以上的病变,愈近皮质愈是表现相合性,黄斑回避的可能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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