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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排非申请守住程序正义底线 —— 从孙宗博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看口供合法性审查

发表时间:2026-07-27 09:22:2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5次

以排非申请守住程序正义底线 —— 从孙宗博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看口供合法性审查

一、文书背景:一份指向侦查取证违法的专业辩护文书

本文评析的文书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对孙宗博所做的笔录)申请书》,核心诉求是申请全案排除被告人孙宗博在侦查阶段全部询问、讯问笔录。 不同于笼统、模糊的程序性申请,该申请书完整搭建起违法取证行为 + 客观矛盾佐证 + 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三层证据线索,清晰展现刑辩律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标准办案思路,是刑事诉讼中辩护权行使、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典型样本。

申请书列明三项核心违法事实:一是侦查人员田泉用、刘浩对孙宗博实施威胁、引诱取证;二是笔录内容与讯问真实过程严重脱节,存在自问自答、刻意加工情形;三是笔录记载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虚构网上销售、与李梦莹卫生巾交易等关键情节。同时配套四项佐证线索:辩护人提交三份客观书证、同案被告人颜康康、李梦莹当庭供述相互印证矛盾事实、孙宗博自审查起诉至庭审全程稳定陈述遭受非法取证,形成完整线索闭环,满足法律规定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的硬性要求中华人民共...。

二、法理根基:威胁、引诱取证的口供依法应当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被告人供述,该类言词证据一经查实,必须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五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以威胁方式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供述,或采用引诱手段虚构事实、误导嫌疑人作出虚假陈述,只要足以造成当事人非自愿供述,对应笔录一律丧失证据资格中华人民共...。 本案申请书指控的两类违法取证行为,均落入法定非法取证范畴:

威胁取证:若侦查人员以人身、亲属权益等相要挟,使孙宗博在心理胁迫下作出不实供述,该供述违背当事人供述自愿性,属于法定绝对排除情形;

引诱取证:结合同案被告人颜康康当庭陈述 “侦查人员引诱猜测数额”、笔录虚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能够佐证侦查机关通过诱导、虚构案情的方式套取供述,并非当事人客观真实陈述。

同时,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要件方可作为定案依据。案涉笔录存在程序违法 + 内容虚假双重瑕疵:一方面取证手段违法,根基不合法;另一方面书面记录与客观事实、多名同案被告人陈述冲突,完全不具备客观真实性。法律明确规定,孤证口供不能定案,而来源非法、内容虚假的笔录,更无采信基础。

三、实务价值:这份排非申请书的三大辩护亮点

(一)线索体系完整,规避 “线索不足不予启动调查” 的实务痛点

司法实践中大量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直接驳回,核心原因是辩护人仅口头主张刑讯、威胁,未提供任何可核查线索。而本案文书构建多元化线索:客观书证、三名被告人当庭相互矛盾的庭审陈述、当事人跨审查起诉、审判两阶段稳定控告,形成人证、书证相互印证的线索链条,足以让法庭对讯问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依法启动非法证据专门调查程序。

(二)区分程序违法与实体虚假,双层论证笔录不可采信

文书并未单一聚焦取证手段违法,而是同步指出笔录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形成双重抗辩逻辑: 第一层:程序层面—— 威胁、引诱、自问自答的制作方式,取证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定非法证据; 第二层:实体层面—— 笔录记载的核心交易事实无客观证据支撑,且多名同案人员当庭否认相关往来,证明笔录内容系侦查机关单方加工,不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两层逻辑相互支撑,即便法庭对非法取证行为存疑,仅凭笔录真实性存疑,亦不能将其作为定罪核心依据。

(三)精准锁定排除范围,诉求清晰便于法庭审查

申请书明确申请排除全部侦查阶段询问、讯问笔录,而非选择性剔除单次笔录。本案中,非法取证行为贯穿全部讯问过程,所有笔录均建立在威胁、引诱的违法基础之上,属于受非法取证影响形成的重复性供述,依据司法解释应当一并排除。清晰、无模糊的申请事项,便于法院界定审查范围,提升排非程序审理效率。

四、现实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屏障

长久以来,“重实体、轻程序” 的办案思维偶有存在,部分侦查机关过度依赖口供定案,忽视讯问程序合法性。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以程序约束侦查权,以权利保障遏制违法取证,杜绝依靠虚假口供制造错案。

对公权力:划定侦查取证红线 威胁、引诱、虚构案情制作笔录,看似能够快速获取定罪供述,实则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排非程序倒逼侦查机关规范讯问流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当事人原话,杜绝加工、篡改笔录,从源头规范侦查行为。

对当事人:落实辩护权与人权保障 被告人面对侦查机关天然处于弱势地位,非法取证会逼迫当事人作出违背事实的虚假供述。辩护人提交排非申请书,是法定辩护手段,为当事人搭建对抗违法侦查、还原案件真相的救济渠道,落实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宪法原则。

对司法审判: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改革,核心是所有证据当庭质证、合法性接受法庭审查。法庭若采纳本案排非申请,将直接剥夺非法笔录的定案资格,倒逼公诉机关重新核查全案证据,仅依靠客观、合法物证、书证定案,真正实现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五、延伸思考:排非申请落地的司法期待

本案申请书已完成事实梳理、线索举证、法律诉求的全部基础工作,后续审理中,法院应当依法开展三项审查工作: 第一,调取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对笔录文字与当事人原始陈述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对话; 第二,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讯问过程合法性,针对 “自问自答、虚构交易事实” 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对比辩护人提交的客观书证、三名被告人当庭陈述,综合判断笔录内容是否具备客观真实性。 若公诉机关无法证明讯问程序合法,亦不能合理解释笔录与客观事实的重大矛盾,则应当依法采纳辩护人的申请,将全部侦查笔录予以排除。

结语

一份规范、详实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是程序正义落地的微小切口。孙宗博案这份文书,清晰展现辩护律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制衡侦查权,也直观诠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初衷: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合法、公正的方式实现。只有严格落实证据合法性审查,剔除程序违法、内容虚假的口供,才能守住刑事案件质量底线,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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