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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5-10-24 08:53:5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次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论在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中,都居于裁判者的地位。与民事案件还有仲裁机构可以裁决案件不同,对于刑事案件法院有着“垄断”话语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院的有关职权也能够体现出法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有哪些?下面介绍刑事诉讼中法院的七大职权。

法院的第一大职权是定罪权。

法院的定罪权体现在,法院能够在检察院起诉的事实范围内,改变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最终定罪的罪名可以比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更轻,也可以比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更重,而罪名与被告人最终的量刑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也就是说,法院对被告人最终处刑的范围和幅度有着最终的决定权。

法院的第二大职权是量刑权。

法院在对被告人确定罪名之后,还享有量刑权。量刑权包括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还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判处罚金还是没收财产,罚金的数额是多少,没收财产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还包括在哪一个量刑档次上对被告人处刑。关于量刑档次的知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假发刑辩之前的节目。虽说检察院享有量刑建议权,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法院如果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就可以自行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量刑的主动权依旧牢牢地掌握在法院手里。此外,法院经过特定的程序,还可以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对被告人处以死刑。可以说,法院的量刑权是全方位的而且是终局性的。

法院的第三大职权是逮捕决定权。

虽然法院不享有批准逮捕权,但在刑事诉讼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审判阶段,法院享有逮捕决定权。法院可以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直接决定逮捕,这就意味着即使被告人到了审判阶段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就一定不会被逮捕。

法院的第四大职权是证据审查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说到底就是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而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对证据的审查。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审查作出了很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的规定等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如果要落到实处,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如果法院证据审查不严,没有将侦查机关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证据予以排除,或者仅根据证人的书面证词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能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法院的第五大职权是减刑、假释权。

法院对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根据执行机关,一般来说就是监狱的申请,有权对罪犯作出减刑裁定,减少罪犯的服刑时间;如果法院认为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还有权对罪犯作出假释裁定,假释的罪犯甚至可以不在监狱里服刑。

法院的第六大职权是赔偿金适用权。

法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尤其是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否纳入赔偿范围一直存在争议。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达到数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因此,法院是否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对被害人或死者家属而言,意义格外重大。目前,四川的各级法院已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我国大多数法院仍未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法院的第七大职权是执行权。

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财产刑,也就是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由法院负责执行。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可以规定已决犯在某个期限内一次缴纳,也可以要求他分期缴纳。如果期满不缴纳的,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其缴纳。对于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法院可以决定让其延期缴纳、减少缴纳的数额,甚至可以免除其缴纳的义务。

定罪权、量刑权、逮捕决定权、证据审查权、减刑假释权、赔偿金适用权、执行权是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最重要的职权。除此之外,法院还享有程序选择权、庭审指挥权等等。虽然法院所处的审判阶段位于刑事诉讼的末端,但法院享有的终局裁决权,对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院和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都是一种掣肘,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提出的标准越高,越是倒逼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高审查起诉和侦查的质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院就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模范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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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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