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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职权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5-10-24 08:59:4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检察院负责检查、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检察院是唯一一个在刑事诉讼三大阶段都发挥重要职责的司法机关。下面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检察院的七大职权。

第一大职权是批准逮捕权,简称批捕权。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和嫌疑人的家属往往最为关心的就是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绝大多数的案件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是不会对其取保候审的,因此嫌疑人如果想要获得取保候审,只能寄希望于检察院不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说,批捕权是侦查阶段唯一能够制衡公安机关职权的权力。检察院批捕与否不仅关系到嫌疑人人身自由是否会被长期剥夺,而且在捕诉一体的背景下,批捕往往意味着嫌疑人最终将被判决有罪。

第二大职权是逮捕决定权。

检察院不仅有批准逮捕权,在刑事诉讼的第二大阶段,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还有逮捕的决定权。检察院可以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嫌疑人直接决定逮捕。

第三大职权是退回补充侦查权。

退回补充侦查对嫌疑人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检察院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加罪名;另一方面是退回补充侦查,在客观上会导致嫌疑人羁押的期间被拉长,会对最后法院判决的刑期造成影响。

第四大职权是起诉权。

刑事案件是侦查、起诉、审判递进式的流程,每个流程都可以决定刑事案件的进程是否会被中断。检察院享有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嫌疑人就不可能被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这么一个原则,嫌疑人就不会构成犯罪。相较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权,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要灵活得多。检察院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院适用不起诉的占比要远高于公安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占比。换句话说就是检察院中断刑事案件进程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公安机关。

此外,即便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检察院也有权撤回起诉,从而中断刑事案件的进程。

第五大职权是认罪认罚权。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了爆炸式的增长。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刑事案件要繁简分流、简案快审,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认罪认罚一个关键的点在于,检察官会对嫌疑人要判多长的刑期、是不是能够适用缓刑以及罚金刑的数额都会提出一个具体的量刑建议给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采纳检察官的这个量刑建议。因此,检察院行使认罪认罚权会直接影响嫌疑人最终的定罪量刑。

第六大职权是抗诉权。

在一审判决之后,如果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他享有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是不能够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的,这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但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个例外,那就是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可以比一审判决判的更重的。

第七大职权是检察权。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于同为三大司法机关的公安机关、法院均享有监督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权、查封扣押冻结权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不应该立案的案件撤销案件;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对不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对于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减刑、假释的裁定,检察院也享有监督的权利。此外,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如果有警察或者法官甚至检察官实施了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是可以对他们进行立案侦查的。

批准逮捕权、逮捕决定权、退回补充侦查权、起诉权、认罪认罚权、抗诉权、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最重要的职权。

除此之外,检察院还享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量刑建议权等等。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起到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检察院职权的行使对公安机关和法院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对于刑事案件的走向以及最终的结果都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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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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