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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的采信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8:4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99次

  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调查和指控时,心理活动非常复杂,而且经常随着讯问人员和环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受这些不同心理活动和状态的影响,翻供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而且往往是供了又翻,翻了又供,多次反复,令人真假难辨。这种反复性也是口供复杂性的表现。”①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问题时应当特别审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在《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专门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司法实践中,庭前一直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也可能在庭审中翻供。对于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说明,以便结合全案案件判断被告人翻供理由或者辩解的合理与否。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的被告人,也可能由于法律威慑和真诚悔罪等因素,在庭审中作有罪供述。此种情况下,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中的供述。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仍未供述有罪的,此种情况下,更加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印证的,不得将其在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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