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9:0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905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吸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被告人供述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此种情况下,由于被告人未对讯问笔录核对确认,难以保证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是被告人所陈述,也自然无法保证讯问笔录记载的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自然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有许多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供述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难以获得被告人签名:(1)被告人属于文盲,不能够书写自己的名字,只能捺手印。(2)存在被告人拒不签名确认的情况,如在审理邪教案件中,被告人十分顽固,对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问话及记录,置之不理;还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后又后悔了,并拒绝签字;案件最主要的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为了破坏证据效力,坚决拒绝签名;出于其他不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字的。上述情形下,完全排除被告人的供述不合适。经研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下,被告人可以捺指印;后一种情形下,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讯问笔录的法律效力。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或者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如前所述,讯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否则无法保证此种情形下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吸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瑕疵讯问笔录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以上就是关于: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91.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