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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刑事辩护价值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8:20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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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在现代社会,由于专业的不断分工细化,要求司法人员通晓所有专业领域的知识是不可能的。而犯罪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愈来愈涉及到各方面的专业性问题。这就使得在处理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时,司法人员必须借助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要求鉴定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从而,鉴定人成为了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重要辅助人员,而鉴定意见也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因此,将鉴定的判断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不妥当的,称之为“鉴定意见”才名副其实。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上述修改作出了确认。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表明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要持正确的态度,要相信科学,尊重鉴定人的专业知识,但切不可盲目轻信、甚至依赖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排除、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的处理、检验报告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审查判断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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