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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4:50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26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修改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对审判环节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关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于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需要提及的是,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因其在刑法中和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同属从宽处罚的人群,故应当对其辩护权予以特殊保护。经研究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将此种情形列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宜在法律之外再作添加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然,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可以视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法律援助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需要提及的是,起草过程中,本条曾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此处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一致。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确有道理,本条规定确实可能存在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衔接之处,故将“在开庭十日前”调整为“在开庭十五日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3.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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