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为什么不要轻易申请重新鉴定?
发表时间:2025-05-06 10:06:4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次辩护律师为什么不要轻易申请重新鉴定?
辩护律师不要轻易申请重新鉴定。我们国家的诉讼体制下,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常常有刑事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当中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本能的用民事诉讼的代理的思维申请重新鉴定。结果往往是重新鉴定要么被驳回,要么委托人支付了鉴定费用,鉴定的结果与原来的结果相差无几。
其主要原因是因为重新鉴定的委托人往往还是原来的办案机关,结果当然不会改变。30 多年的辩护实践,我只在 1994 年申请过一次重新鉴定,那是因为重新鉴定有把握推翻原鉴定意见,而且和法官提前进行了沟通,重新鉴定它会被采纳。
在我们的实践当中,如果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实际上只要依据事实、法律、鉴定的依据,攻击这样一份控方证据,使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可。这样的结果往往是裁判者认为鉴定意见确实有问题,那么依据职权重新进行鉴定,或者鉴定意见被采纳了,作为证据使用了,但是在定罪量刑方面会大打折扣。
当然律师质证的时候也可以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协助我们进行质证。(作者刑辩律师王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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