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常识:刑事律师对证明目的如何质证?
发表时间:2025-05-06 09:54:2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次刑事律师对证明目的如何质证?
法庭质证阶段,刑事律师对证明目的的质证是基本的权利。在刑事法庭的质证阶段,刑事律师对证明的目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且展开论证时常常被制止,理由是这些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意见应当在辩论的阶段再说。这种处理的方式是非常错误的,严重限制了被告人和刑事律师的诉讼权利。
法庭上对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质疑,当然包括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的过程、证明的目的等内容,这些都属于证据关联性的内容。所以法庭上辩护律师不能说对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这样说就犯了逻辑上的错误,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就是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 29 条是这样规定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的目的、证明的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质证和相关的辩论。
广大律师注意了,在法庭上这种发言被制止,只要用以上的规定就可以直接怼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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