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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证据质证的“分层”模式

发表时间:2020-11-05 23:20:1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4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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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证据质证的“分层”模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控辩双方各自发表意见。实务部将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辩论、调查,通称为质证过程,学界则将其称之为对证据“三性”的质证。

  目前,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对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质证,没有明确彼此间的先后顺序,采取的是一种“混合式”的质证模式,例如:对于控方第一组证据中的合法性、真实性或者关联性表示异议。这种相对笼统的质证模式主要有两方面缺陷:一是,质证缺乏系统性。控辩双方难以集中展开观点交锋,不利于庭审的实质化。辩护律师是将庭审阶段视作为自己的“主战场”,而质证过程中会直接影响其辩护的效果。二是,质证缺乏针对性。在混合式的质证模式之下,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仍然有机会在庭审上进行辩论,也就是说并没有将非法证据彻底的予以排除。

  从刑事诉讼法学理上看,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是与证据的证明能力相关联,可以称之为证据的形式要件;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则与证据的证明力相对应,统称为证据的实质要件。既然合法性和真实性、关联性属于证据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个不同层面,那么就应该对于证据三性采用有区分、有先后、递进式的质证调查模式。总体而言,在程序上应该首先质证证据的合法性,然后对证据的真实性继续调查,最后就证据的关联性展开辩论。理由在于,证据的合法性代表着控辩双方所列举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成为定案的呈堂证据。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完毕之后,再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即证据的证明力开展调查。在证明力的调查中,也应该明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质证顺序,真实性应该属于证明力层面“质”的问题,涉及到法律评价中的价值判断,而关联性则代表着证明力层面上“量”的问题,对应的是法律评价中程度的强与弱。如同要对男性青年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我们首先要明确其被调查对象是未婚还是已婚,再对已婚群体的婚姻经营的情况调查,根据亲密程度作出划分并最终得出较为科学准确的结论。于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三性的质证模式应该由“混合式”向“分层式”转向,即第一层就证据合法性进行质证,第二层则是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第三层最后对证据的关联性展开辩论。

  这种有先后、分层次、递进式的质证模式,具体程序可以规定为:首先,辩护律师就控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如果证明具有合法性的,即可进入下一层面对其真实性的质证。证明材料不具有合法性时,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属于瑕疵证据的情形,控方立即予以补正或者当庭作出合理解释的,也能够进入第二层面的质证。然后,经过对其真实性的调查质证,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就不能进行第三层面关联性质证环节。只有同时符合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证据,才有启动第三层面质证程序的必要。

  综上所述,这种“分层式”的证据调查模式,不仅在形式上更具层次性、条理性与逻辑性,在司法实践中使得刑事辩护更加严谨、有效,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不谋而合。本文由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更多刑事辩护证据质证文章登陆南京刑事律师网查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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