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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读无罪推定原则

发表时间:2021-10-29 09:17:4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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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是证据法学中一个非常深奥的问题。”推定困惑的不仅是学者,更是折磨着无数司法人员。阅读何家弘教授的专著《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可以系统地学习推定理论,揭开推定的神秘面纱。

“无罪推定”不是推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司法办案的“两步曲”,其中,认定事实是前提。如何认定事实?司法人员运用最多的是用证据证明这一直接认定方法。比如,目击证人、作案现场监控视频、DNA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然而,在某些事实认定中,难以有证据直接证明。比如,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被告人自己不如实供述,司法人员无法探知。再如,在“零口供”又无直接证据的案件中,也同样存在待证事实无法直接认定的问题。此时,推定就成了认定事实必不可少的方法和路径。推定是通过已知事实A来认定待证事实B,若A成立则B成立,由于A毕竟不必然等同于B,所以推定允许反证。从推定的概念上看,“无罪推定”不是推定。何家弘教授认为,应改为“无罪假定”更合适。推定要有根据,假定不需要理由。

法律拟制不是推定。法律拟制是指法律规定了将事实A视为事实B,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比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A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B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事实A为自首,事实B为以自首论,发生与事实A相同的法律效果。拟制是明知A不是B,但把A视为B,推定是不知是否为B,但把A推定为B。在拟制中,A、B都是明确的;在推定中,A是明确的,B是不明确的。推定是解决事实认定的问题,拟制是解决法律运用的问题。

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不是推定。对待证事实的推定是否可以包含否定性结论?即,从一个事实的存在推导出另一个事实的不存在。比如,通过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未实施犯罪。何家弘教授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推定。推定的主要作用是减少不必要的证明和避免难以完成的证明,直接后果是证明责任的免除或重新分配。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简单明了,这种推断没有必要设定为推定,无所谓的证明责任的免除或者重新分配。

“妻子与奸夫谋杀亲夫”不是推定。根据推定的概念,若A成立,何以认定B成立,A与B之间存在什么关系?生活经验中,确实存在通奸的妻子谋杀丈夫的,比如潘金莲和西门庆通奸后谋杀武大郎。生活经验也告诉我们,有奸情的妻子不会谋杀丈夫;丈夫被杀害,凶手不是有奸情的妻子所为。“妻子与奸夫谋杀亲夫”是或然关系,不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妻子与奸夫谋杀亲夫”是推理不是推定。在侦查阶段,运用推理发现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若将推理混同推定,势必会出现冤情。

生活经验推断不是推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经验法则对未知事实作出的推断是否属于推定?何家弘教授认为,将推定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很有必要的。推定一般都是从个别司法人员在审判中的推断开始,然后随着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统一而形成判例乃至法律规定。推断是司法人员认定事实的一种思维方式;推定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推断。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颁布的立法解释,还包括司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和颁布的司法解释。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对推定的概念都充满争议。通过阅读何家弘教授的专著《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明确了推定的意义和作用,强调了推定应当符合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有利于提升司法人员运用推定审查认定事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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