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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应当注意“协助立功”和“代为立功”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7-09-29 20:25:4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74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辩护应当注意“协助立功”和“代为立功”的区别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或者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获案件的,可以构成立功,得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并没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线索等立功表现,但亲友却为之查证或者搜集他人的犯罪事实,通过特殊渠道告知犯罪分子,让犯罪分子得以“假立功”,获得从轻处罚。《刑法》规定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的本意,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分化瓦解,争取让部分犯罪分子提供犯罪线索,有利于打击和惩罚刑事犯罪,同时立功行为也可以表明犯罪分子本身的认罪、悔罪态度。完全由亲友代劳甚至通过不合法手段“购买”的他人犯罪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不符合《刑法》立法本意,让没有悔罪表现得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法律的应有制裁,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不应认定为立功。

  不过,南京刑辩律师认为,虽然“代为立功”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但是另外一种亲友“协助立功”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可以构成实质上的立功行为。协助立功是指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间,犯罪分子提供相关线索,由其亲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破获相关案件的立功行为。协助立功和代为立功的区别在于,协助立功的犯罪线索由犯罪分子本人掌握,其主动将之提供给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决定,请其亲友在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协助立功可认为是由犯罪分子本身亲自实施的立功行为,包含了提供线索和亲友协助这两个关键性的行为,其中前者起主要作用,后者起重要作用。而代为立功中,犯罪分子本身并没有积极实施任何行为,其即使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或者“揭发”他人犯罪,仍然是由亲友查证、核实后向其提供的,其只是被动接收,这一“立功”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分子本身也没有为司法机关破获案件起到任何实际作用,因此不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不对其认定为立功。在本律师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后,由其女友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分子,构成了重大立功,从而使其得到从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分子本人在到案中通过与同监犯交谈等方式获取的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可认定为立功,因为该犯罪线索是犯罪分子本人亲自获取,没有别人代劳,可以认为符合犯罪分子“实施”了这一立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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