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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巧用数额之辩护减轻被告人刑责

发表时间:2017-09-29 20:19:3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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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些情况下,涉案物品价格的高低不是重点,而是确定被告是否实施了特定行为以及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了多少财产,也就是在涉案数额上的分歧。

  在案件只存在单一事实的情况下,涉案数额的分歧主要表现为,一些被告人和受害人或证人陈述不一致,或者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存在差异,无法认定具体的涉案数额。

  在行为人实施多起犯罪的情况下,重点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数额能够认定的是多少。 经济犯罪往往是多次实施的,要对其定罪量刑,需要每一笔作案行为都有证据证明,否则应从总数中扣减不能认定的数额。

  在南京刑事辩护专家亲自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原系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间,利用担任甲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公司货款及收取的欠款20万元据有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上述指控,控辩双方对于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犯罪方法等没有意见分歧; 控辩方面的分歧集中在犯罪数额上,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在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通过收取客户货款不予上交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这部分数额存在异议:与甲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或出现不按照月份结账现象,或存在款项中无相关发票印证现象,或出现甲公司发票和实际发生货款数额不一致的现象,且被告人否认侵占上述公司的货款。据此,上述公司货款应从被指控侵占的总额中扣除。

  经法院认证,认为辩护人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将上述货款从侵占总额中扣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如果上述货款的侵占得以认定,辩护人预计被告人本可能判处六年到八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要善于利用数额上存在的矛盾点,推翻控方所主张的事实基础,如认定数额证人证言等缺乏银行流水、发票等书证的印证,或者认定数额从涉及的支付方式明显违反双方的交易习惯,或者从双方以往的交易历史而言存在其他的支付方式的,都可能导致控方主张的事实因为缺乏充分证据而被否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都可以通过这种数额之辩而得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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