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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案件的辩护技巧

发表时间:2017-09-29 20:27:0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694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毒品再犯案件的辩护技巧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356条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该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又再犯上述犯罪的,任何时间都构成再犯,从重处罚。就毒品再犯的刑事辩护,结合自己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江苏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认为:

  1、再犯和累犯的区别。累犯是指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再犯仅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涉毒犯罪,因此双方适用的范围不同;累犯一定要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又犯罪,超过五年又犯罪的,除非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后罪是上述三种罪名之一的,才会构成特别累犯。而如果前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任何时候再犯涉毒犯罪,都构成再犯。

  2、再犯和累犯不能重复处罚。对于因同一毒品前科犯罪而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情形,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表明,但不能对其做刑事上的重复评价,也就是不能针对再犯和累犯重复加刑。对于因不同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再犯,比如前罪是普通犯罪和毒品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同时构成了累犯和再犯,此时处罚的幅度应当大于上一种情形。

  3、单纯的毒品再犯可以适用缓刑。辩护律师应当尽力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能争取缓刑就争取缓刑。如果因毒品犯罪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情形,因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当然不能适用缓刑,但是如果只是单纯构成毒品再犯,而不构成累犯,如前罪只是被判处拘役,或者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毒品犯罪的,此时就只构成单纯的毒品再犯,而单纯的毒品再犯是可以争取缓刑的,在刑事实践中也有不少缓刑的例子。如其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或者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在毒品犯罪组织中也处于从犯的位置,为之争取缓刑还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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