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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内心确信的形成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8:0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10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中内心确信的形成标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证据材料相互证明,案件事实得以浮现,但这种案件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不同点在于,刑事案件更加重视客观事实。因此,在证据足以证明事实的基础上,办案人员还应形成内心确信,才能最终定案。

  首先,对于一桩刑事案件而言,办案人员在与案件证据接触时通常会有自己的内心判定,并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即使这种认识还不是十分肯定。这种知识是在对案件证据材料等相关信息、资料具有一定掌握和了解后形成的。无论法官、律师还是旁观者,在对案件事实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经常在心中认为这件事是被告人干的,或不是被告人干的,认为被告人就是在诡辩,或者受害人在撒谎,这些是在内心进行了判断活动、思考活动的结果。内部信念的形成也取决于一些细节,这些细节虽然不直接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但可以从相当程度上反映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例如,在强奸案中,受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后立即报告警察,则性交行为并非出于自愿的陈述就很容易被人信服。相反,被告人首先否认与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在DNA鉴定之后宣称被害人系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其陈述就不易令人信服。

  其次,证据可能偏离客观事实,而这种偏离实际上是受到内心确信的影响的。另一方面,内心确信的形成,不仅与案件本身的证据、有效信息有关,而且与感知人的某些个人因素有关。感知人自己的经验、情绪和态度可能会影响他们对事物的判断。正是由于内心确信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能仅凭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的客观事实,更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加强内心确信。在实际办案中,先形成内心确信,然后寻找足以证明内心确信的客观证据来印证内心确信,也是办案思路之一。

  从承办法官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通过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做出认定,另一方面是通过证据认定过程中充分阐述证据采信的理据,说服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社会公众。 内心确信是一个心理过程,可以让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认定,但无法据此说服他人,也无法得以确切表述。 证据不能保证一定具有证明事实的客观真实性,但它是有说服力的。办案人员在判决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特别是案件再审、复查时,办案人员可以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给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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