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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6 15:25: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区分两罪应当分为两种情况:(1)购买人知道所买的产品是伪劣产品的,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行为人向购买人声称伪劣产品是真品,使购买人信以为真,骗取其钱财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在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择一重罪处断。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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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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