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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骗取型贪污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6 15:26: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8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诈骗罪与骗取型贪污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见,以骗取的方式占有公共财产也是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骗取型贪污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手段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二者在下列情况下容易混淆界限:(1)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骗取公共财物的,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诈骗罪等其他犯罪。(2)两罪同样属于骗取财物的行为,但在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上具有重大差异。如果行为人虽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如果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未利用其职务便利,而只是利用工作之机的,只能以诈骗罪论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利用工作之机,是指与职权或职责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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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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