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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

发表时间:2020-11-22 11:00: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1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4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罪的追诉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数量标准,另一个是票面额标准。只要达到其中任一标准,即构成犯罪;两个标准皆未达到的为一般违法行为。我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金额”栏最高限额的大小,可分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1996年以前还有百万元版和千万元版。一份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为1000元,一份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为1万元,依此类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体现在发票的票面额上。当然,如果票面额一定,自然发票的份数越多,社会危害性越大。不过,即使这样,票面额的总和,仍然是准确体现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标准。这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社会危害最终要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款来体现,所以,票面额限制了虚开税款数额。票面额小,就不可能多虚开。

  另外,对于单位构成本罪的起刑点,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犯本罪的刑罚处罚与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罚处罚是一样的,而由于单位的物质基础较自然人雄厚,其犯罪数额或数量相应地较自然人多,且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收益主要归于单位,在同样犯罪数额下,自己获得的利益较自然人犯罪中自然人获得的利益少得多,其承担的处罚亦应较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就该罪而言,单位犯罪的起刑点应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相同。因为,该规定并没有区别规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

  在实践中,对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冒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义向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冒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义。(2)领购对象为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如为无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非税务机关,皆不是套购。(3)实施了领购行为。这种套购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虚假材料和证明直接冒用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义套购;另一种是采取欺骗手段,成立公司、企业等,继而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种情况,有观点认为,这种套购行为皆符合“购买”行为所具有的金钱交易并取得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因而,其达到法定起刑标准时,亦应定罪处刑。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套购和非法购买是不同的。套购只能是向税务机关领购,而非法购买是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者购买。套购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按照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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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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