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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3 15:59: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立案标准》指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挪用公款罪的现行立案追诉标准。《数额、数量标准》曾规定,“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l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解释》在许多方面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修改,特别是将挪用公款的数额问题规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这样,就造成了许多地方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标准高于检察机关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给检察机关的立案工作带来了困难,许多地方提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标准能够一致。《立案标准》对《数额、数量标准》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有:

  1.调整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了保证执法的统一,改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情况,《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了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许多人认为,这样规定就意味着挪用公款给非私有单位使用的,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了。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罪要求的是归个人使用,所以,不能认为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也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可以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罪是为了保护公款的使用权而设立的,只要是行为人非法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不论其是自己使用还是给他人使用,也不论其是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还是给其他单位使用,均不影响其挪用公款的性质,不过,在给单位使用时,应强调是为私利并且以个人名义,这样就将挪用公款与非法拆借行为区分开了。此外,《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是一样的,而且该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如果说挪用公款给国有单位使用不算挪用公款罪,那么挪用私有单位资金给国有单位使用也不能认定为是挪用资金罪了,而这是不利于全面平等保护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权的。鉴于目前这一问题争议较大,为避免出现新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问题,《立案标准》没有涉及这一问题,而是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3.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标准问题作了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社会危害性大,因而这类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刑法没有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的限制。这是否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构成犯罪呢?对此,也不无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立法中没有规定数额较大,因此,只要挪用了公款,并进行了非法活动,数额一般,也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挪用数额虽小,但利用所挪用公款进行严重违法活动或者犯罪活动,也应以犯罪处理。另一种观点提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盗窃罪、诈骗罪都有数额较大的限制,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挪用公款罪反而无数额限制,这在立法上是不协调的,因而主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应该有一个数额限制,而不能无论数额大小均以犯罪论处。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实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固然反映了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但这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实际上,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实质上主要在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及挪用时间的长短。因而并非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不论挪用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很小,即使是用于非法活动,如挪用几十元或者几百元用于赌博或者行贿,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其挪用行为也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因而,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尽管法律没有数额要求,但在实际认定和处理时,也要适当考虑挪用的数额。为此,《立案标准》规定,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是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才予立案。

以上就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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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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