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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数额的计算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7: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贪污数额的计算,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立案标准》时,还应注意关于共同贪污中的个人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按照《刑法》的规定,贪污数额大小不仅是立案追诉的重要标准,而且是划分此罪刑罚档次的主要标准。一个人独立贪污,其贪污的数额就是指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对此没有疑义。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其总额不满5000元,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对此也无疑义。但是如果共同贪污的总额较大或巨大,有的人分赃数额较小,对其是否也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刑法》对此未予明确,第383条只是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个人贪污数额,究竟是指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即分赃数额,还是指个人参与数额,抑或犯罪总额?对此,理论上历来存在不同主张,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犯罪总额说”和“分赃数额说”两种。

  “犯罪总额说”,主张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作为确定各共犯刑事责任的标准。其理由是,共同犯罪的结果是各共同故意相互结合作用的结果,每个人的行为都同共同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符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论原则的。

  “分赃数额说”,主张应以个人分赃数额为标准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如果以共同犯罪总数额为标准,意味着要求每个共犯都要为其他共犯承担刑事责任,这有悖于罪责自负的原则。

  为了消除分歧,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作了如下解释,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没有把个人分赃数额作为确定个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但是,除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外,对其他共犯(包括主犯和从犯)是以分赃数额为主要标准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第2款又作了如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与上述司法解释不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加了对其他主犯情节严重的,也应按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的规定。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共同特点是,除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要对共同贪污的总数额承担责任外,其他共犯都是以分赃数额作为确定其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的,这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仍有不相符之处,而且,如何适用法律仍不够明确。这一不足,通过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如下规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两,因此,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自负,这是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的。既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又有共同贪污的行为,共同造成一种危害后果,共同行为的结合构成造成危害后果的同一原因,当然每个共犯都应对共同危害后果负责,而不能只对个人分赃数额负责。问题是对共同危害后果负责是负什么责?负多大责?如果是指负刑事责任,那么,只要贪污总额达到立案标准,无论个人分赃多少,都应定罪。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这样要求,而是规定,“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二千元,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二千元的,主要责任者应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应当说,上述规定既强调共同责任,又注意有所区别-‘其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既然认定为共同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不论个人分赃多少,每个共犯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决定是否需要判刑以及处罚轻重问题上,要根据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他个人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而不宜只因为分赃较少而判决无罪,或者采取免予刑事处罚方法处理。 ‘

  《纪要》也持此观点,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兰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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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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