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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3 16:06: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强制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有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中索取财物的手段与受贿罪中索取财物的手段相类似。因而两罪有时容易发生混淆。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行为方式不同。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则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勒索公私财物。敲诈勒索行为的实施,不存在利用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这一问题,而是单纯的以杀死、杀伤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毁坏财产、揭发隐私等手段进行恐吓,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勒索财物的手段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根本区别。(3)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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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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