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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

发表时间:2022-11-03 15:45: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希望能帮助大家。

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税款罪的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一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税款罪的构成要件

1、逃避追缴税款罪的主体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本罪的的犯罪主体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客体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推行和维护税收政策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减少税收流失。依法缴纳税款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必须按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务机关确定了具体的税额和缴纳期限后,采取转移、隐匿的方式,逃避其应缴纳的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征收应征的税款,这样就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主观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明知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仍然实施该行为,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得利益的目的。

4、客观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欠缴应纳税款,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1.行为人欠缴纳应缴税款

欠缴纳应缴税款,通俗地讲就是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无论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以内或者在期限以外,未依法缴纳税款的行为,都是欠税行为,但在期限以内的欠税行为是被允许的,只有在期限以外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此可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导致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权无法得到实现;其次,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从开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中提取存款或者转移到其他账户,或者将商品、产品等财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或者隐藏起来。在欠税期间,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这样当然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先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然后再欠税,此种情况应当在纳税期限之后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

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所在。所谓无法追缴,是指在税务机关充分地采取各种税收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追缴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强制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必须是在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追缴欠款,才可以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另外,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应有时间的要求,即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以前纳税人缴纳了所欠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在立案侦查以后,由于侦查机关的介入才让行为人缴纳所欠税款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应在一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数额不到一万元的,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处于行政罚款。


逃避追缴税款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逃避追缴税款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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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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