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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3 15:56: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客观行为方式均为挪用。其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刑法》第91条规 定的公共财产中的货币;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则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虽然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公款,但性质与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不同。

  (3)挪用数额在犯罪成立中的作用不同。挪用公款罪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即构成犯罪,不论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而挪用资金罪则要求,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在上述三个方面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二者的主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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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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