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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南京刑事律师归纳梳理)

发表时间:2026-08-11 16:34:4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是横跨实体(定性质)+ 程序(查扣冻管)+ 裁判(怎么判)+ 执行(怎么落)的一套规则。下面把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逐条列出法条原文(按"刑法 → 刑诉法 → 最高法解释 → 六部委规定 → 中办国办意见 → 检规"排列),用现行有效版本(刑诉法2018修正、法释〔2021〕1号解释)。

  一、《刑法

  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41条(扣押范围)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144条(查询、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145条(无关财物解除)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245条(在案财物保管与判决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第298条–第301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应2018版第五编第三章)

  三、最高法《刑诉法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

  第364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第365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第366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第367条

  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以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第369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同章还有第360条被害人合法财产及时返还、第361条审前变现、第362–363条不宜移送实物审查、第442–447条对应条文——2021解释将旧版"三百六十几"重整为"四百四十几",上面引的是2021版真实序号。)

  四、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第36条

  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五、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

  第2条(节选)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3条: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分离,严禁办案人自行保管。

  第7条:易损、易贬值、价格波动大财产,经权利人同意+负责人批准可先行变卖拍卖,价款存入唯一合规账户。

  六、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

  第4条:不得立前查扣冻;与案无关3日内解除退还;保留必需生活费用。

  第5条:严禁立案前查扣冻。

  第10条:扣款入唯一合规账户,物品送案管入库。

  第12条:易损易贬值物品经同意可先行变卖,价款入唯一合规账户。

  第26条:应还被害人无人认领→公告6个月→上缴国库;日后认领查证属实退库。

  第27条:国资案件除判上缴外归还原单位/继受人;案外人可申诉控告。

  七、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227条:侦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有罪/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无关不得扣。

  第237条:可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证券、股权、保单权益等。

  第230条:查扣财物制作清单,由见证人、持有人、侦查员签名。

  第247条:与案无关3日内解除退还。

  第278条:作为证据实物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附清单照片。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资深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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