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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伪造的证不采信对应采信的证据属枉法裁判

发表时间:2026-07-20 08:08:5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次

最高检在2006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属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有了这样的法律,然后结合具体的审理过程以及判决书中记载的内容去详细说明,法官在审判行为中如何利用手中的审判职权,对于自己何种合法有效的证据,没有在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故意忽略或者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就不予采信,对方明明是伪造的证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对方的证据是伪造的,但是法官却不予理会,就是偏要去采信,然后作为裁判依据,这样极不公平的判决,已经触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的规定。

遇到枉法裁判的冤案,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理有据,既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这样写出来的材料,才会有机关重视,你的错案才能有机会得到处理。就比如诉讼中最常见的枉法裁判情形,自己合法的有效的证据,反复向法院主张和强调,法院却就是不重视不采信,对方明明是虚假的、伪造的证据,却被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投诉法官必须理性,必须有理有据,如果只是在投诉书中简单的陈述事实,甚至宣泄自己内心不满的情绪,那么这样的投诉材料,永远不可能有单位会重视,会有人去帮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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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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