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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等级和批复规定

发表时间:2025-01-25 10:11:3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03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几个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作为标准划分的。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批复有几个个时间规定

  批复生产安全事故有两个时间规定,一个是特别重大事故规定,一个是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规定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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