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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要素:拒不执行的对象必须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6: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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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要素:拒不执行的对象必须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1.《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之范围。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裁定。

  2.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之特点。

  (1)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裁定必须具有执行内容。所谓具有执行内容,是指判决、裁定要求行为人履行某些义务,否则,便不存在执行问题。比如,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裁定虽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但由于这一裁定的内容并不要求有关行为人履行什么义务,因而不能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从执行义务的内容看,可以分为财产的执行和行为的执行。财产的执行如执行金钱,执行特定财物等。行为的执行可以分为积极行为的执行和消极行为的执行,前者要求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后者要求行为人不得为一定行为,如停止侵害。”

  (2)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裁定必须已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未付诸实施,当然就不存在对有关行为人的法律约束力,因而也就不存在所谓拒不执行的问题。换言之,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关义务人并无立即执行的义务,因而也就不存在强制执行以及拒不执行的问题。所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3)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裁定,具体包括:

  第一,刑事、民事、行政性质的判决、裁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拒不执行的主要是民事、行政性质的判决、裁定。因为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强制力较强,因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很少被拒不执行,只是涉及罚金、没收财产等判决、裁定中的财产执行时,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已被判刑劳改的罪犯,拒绝改造,越狱逃跑的,应当按脱逃罪论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判决、裁定范围问题上,有观点认为,“拒不执行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判决、裁定”。这一概括显然有失全面,因为行政性质的判决、裁定同样属于《刑法》第313条所言判决、裁定之范围。

  第二,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所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而作出的裁定。

  第三,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所作出裁定以及在执行阶段为执行判决、的裁定。

  3.关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以及其发出的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支付令等法律文书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裁定。因此,在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作出生效裁定后,行为人拒不执行这些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但是,在人民法院未作出有关裁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单纯拒不执行有关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的,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说在人民法院未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支付令等司法文书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单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并不意味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的社会危害性就一律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人民法院对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其社会危害性也可能会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对于此种情况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此不应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如果将来具有普遍性的话,可以通过修改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但在立法未予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决不能为了打击少数此类行为而以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将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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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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