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分析
发表时间:2017-10-17 14:18: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因为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一方面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素:
(一)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什么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什么行为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什么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什么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中商标使用的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对其加以完善,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这表明我国的商标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轨道。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正是对我国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法律秩序的破坏。
(二)行为人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对于如何理解“相同的商标”,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指的相同商标,应作广义理解,即指内容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标。如果将“相同的商标”理解为“完全相同的商标”,则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于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这样更加更全面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004年《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三)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四)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商标一经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违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意志,没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所以,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必须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为前提,使用人在未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五)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要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故“情节严重”作为一种定罪情节起着区别罪与非罪的作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情节严重”一般采取两个方面的标准:一是数额较大;二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9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视为“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情节严重者同样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且如果单位为行为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也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在同种商品上予以假冒。这是因为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行为人很有可能过失地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因此,如若不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作严格的限制,就会使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面过宽,反而不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有效保护权利,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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