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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7 13:47: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虚假广告罪的客体

  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和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要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消费者,又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商业服务的其他经营者。

  二、虚假广告罪的客观方面

  虚假广告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广告法》第4条、第3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第18条。此外,还应参照《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3条、第8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12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3条等有关规定。

  (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虚假宣传的载体是商业广告,这是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形式判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商业广告必须符合以下实质要件:一是作为广告主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是对其宣传的商品必须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三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也必须符合相应的主体资格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理解“广告”这个概念时,不宜作狭义的理解,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尽管虚假广告相当普遍,但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的案件较少。除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以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则是虚假广告罪具有补充性、辅助性的特征。质言之,虚假广告行为一般都是其他违法犯罪的手段,如果目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一般作为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而目的罪的法定刑一般都比较高,所以,虚假广告罪就被较重的罪所吸收,难以彰显独立品格。当然,在确实不构成其他犯罪时,或者在涉嫌其他犯罪的证据不能查实或者证据不足,抑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才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三)虚假广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虚假广告罪属于情节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还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成立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遭受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这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虚假广告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根据法定犯的特征,虚假广告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原因在于法定犯的犯罪结果(情节严重)具有双重性,即该结果既是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又是既遂的标志,即法定犯的违法行为要么构成犯罪,且为既遂,要么不构成犯罪,亦无未遂存在之余地。

  三、虚假广告罪的主体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广告罪的特殊主体具有相对性,即除了在《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合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以外,那些假冒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不具备广告发布者资格的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实施妨害广告管理秩序的行为,其行为无疑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这部分人也应当成为虚假广告罪的主体。

  四、虚假广告罪的主观方面

  虚假广告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广告内容是虚假的,而故意予以制作、发布。

  虚假广告并非一概以虚假广告罪论处,虚假广告罪其实就是由原来的诈骗罪等犯罪在犯罪主观要件上的截短形式,即行为人只有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明知故犯,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假广告罪表现为纯正的法定犯。所以,在理解与表述虚假广告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时,不宜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发布,并希望或者放任广告受众被欺骗或者误导的结果发生,而应当直接表述为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虚假广告罪。

以上就是关于: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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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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