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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发表时间:2017-10-17 13:52: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四大要素,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必须进行深入剖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他人商业秘密权,即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因为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可见,犯罪客体必须是一种法益。所谓法益,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和保护的利益与价值。因此,上述观点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秩序”虽然包括了商业秘密的内容,但其内涵却不是指一种具体的法益,它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直接所侵犯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害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一般而言,商业秘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包括所有生产领域和商品流通领域里的未经公布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狭义的商业秘密,则仅是指其中的经营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作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广义而言的,这里的所谓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等;所谓经营信息,是指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经营等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情况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内容:

  (一)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即要求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这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众所周知,商业秘密一经使用即可取得经济利益,因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对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须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行为人侵犯的必须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如果行为人侵犯的是属于自己的或者他人没有取得商业秘密权的商业秘密,则不构成对该商业秘密的侵权。此外,《刑法》规定的上述四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未经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同意。“未经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同意”也是所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上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如果商业秘密为某一个单位或公民合法所有,则权利人属于单一主体;如果合法所有人为两个以上的单位或公民,则该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共同主体。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垄断性。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获取同一商业秘密,因此,对于同一商业秘密,可能出现多个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并存的局面,各权利人只能是相互尊重,互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下列情况无权主张其权利:一是他人自行创造、构思出同样的商业秘密;二是他人从其他合法权利人那里受让商业秘密权;三是他人从其他合法权利人那里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等。

  此外,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只限于物质性的损失,还应包括非物质性的损失,如权利人的名誉、荣誉的损失以及竞争优势的减弱或者丧失等。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经营者个人和单位。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并不限于经营者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的人,如作为自然人的扒手窃取到他人商业秘密资料后,又披露或者转让给第三人,从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但是,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多是具有某种职务的、职业的、身份的人或者依法、依约定有保密义务的人和单位。具体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合同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笔者认为,这里的合同约定应包括企业或单位与内部员工的约定和企业与商业秘密的受让者之间的约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双方订立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并给对方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二是本公司、企业中知悉或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如工商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职工或临时雇用工,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工商企业人员等。根据《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这些人员如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也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三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这是指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任何人,如受委托并因此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察、调查和管理权的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因业务获知或持有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等等。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将已获知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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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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